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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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31622520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 | 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劳务分包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不分级 | 2021-12-03 | 2026-12-02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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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沪02民终6909号 | 被上诉人 | - | 403991.32 |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
二、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某某医疗费人民币44854.68元、营养费人民币4800元、护理费人民币9625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56054元、误工费人民币1813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日用品费人民币1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鉴定费人民币2850元共计人民币241757.68元的50%人民币120878.84元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三、W某某、上海航砺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对W某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W某某垫付款人民币41204.80元;
五、对X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9元,由X某某负担人民币1109元,由W某某负担人民币370元,由W某某负担人民币370元,由上海航砺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8元,由X某某负担人民币2218元,由W某某负担人民币740元,由W某某负担人民币740元,由上海航砺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9-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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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2)沪02民终690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上海国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上海航砺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03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2)沪0114民初347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W某某,上海国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上海航砺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2-04-07 | |
3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2)沪0114民初347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W某某,上海国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