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柏莹波
91310114MA1GWE2685
108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_368号4幢1层E区J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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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D231622520
新标准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
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劳务分包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不分级
2021-12-03
2026-12-02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2)沪02民终6909号
被上诉人
-
403991.32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 二、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某某医疗费人民币44854.68元、营养费人民币4800元、护理费人民币9625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56054元、误工费人民币1813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日用品费人民币1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鉴定费人民币2850元共计人民币241757.68元的50%人民币120878.84元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三、W某某、上海航砺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对W某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W某某垫付款人民币41204.80元; 五、对X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9元,由X某某负担人民币1109元,由W某某负担人民币370元,由W某某负担人民币370元,由上海航砺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8元,由X某某负担人民币2218元,由W某某负担人民币740元,由W某某负担人民币740元,由上海航砺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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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沪02民终690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上海国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上海航砺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03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沪0114民初347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W某某,上海国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上海航砺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2-04-07
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沪0114民初347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W某某,上海国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2-0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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