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刘嵩
914228000554391764
--
-
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96号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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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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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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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5

裁判文书 4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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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其他
罚款200000.00元。
200000
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04-05
恩施州发改价检处〔2017〕1号

信用中国 10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恩市】国土资函(2018)0046号
新标准
恩施瓦店子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
划拨供地
2018-07-02
2099-12-31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
2
梯11鄂Q1779(11)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8-12-30
2099-12-31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3
(鄂)质检(26029)许准字〔2019〕3686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电梯使用登记
2019-06-05
2099-12-31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4
【恩市】国土资函(2018)0059号
新标准
金字坝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划拨供地
2018-08-24
2099-12-31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
5
恩州环审﹝2020﹞31号
新标准
郑万铁路恩施巴东北牵引站220kV外部供电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2020-11-16
2025-11-16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6
梯12鄂Q0037﹝17﹞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9-12-29
2099-12-31
恩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
[2016 ]恩施量标州企 证字第001号
新标准
计量标准核准
单相电能表检定装置
2016-08-10
2099-12-31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8
恩州环审﹝2021﹞28号
新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
恩施鹤峰走马~油坪110KV线路工程
2021-09-24
2026-09-24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9
恩施州水许可﹝2021﹞30号
新标准
恩施州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恩施鹤峰22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恩施鹤峰220KV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一、项目概况二、总体意见(一)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1.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选址选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2.基本同意对项目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工艺与方法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3.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与界定。(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基本同意方案报告书确定的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45公顷。(三)水土流失预测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采用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经修正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总治理度目标值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目标值为1.0,渣土防护率目标值为92%,表土保护率目标值为92%,林草植被恢复率目标值为97%,林草覆盖率目标值为25%。(五)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1.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场站防治区、输电线路防治区等2个防治分区,防治责任面积为11.45公顷。2.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六)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七)施工组织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八)水土保持监测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方法和重点监测区域。(九)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十)水土保持效益分析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效益分析。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恩施州水利和湖泊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作建设质量和进度。(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该工程应在开工前向当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7.18万元。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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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2099-11-25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利和湖泊局
10
恩州环审﹝2021﹞29号
新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
恩施鹤峰220KV输变电工程
2021-09-24
2026-09-24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裁判文书 4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鄂2801民初451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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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2
其他
(2021)鄂2801民初12526号
原告
原告: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
被告:
恩施州万福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3.3元(已减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文件第38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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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3
其他
(2021)鄂2801民初1231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Y某某
被告:
湖北源和电力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
20000
一、被告湖北源和电力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Z某某、Y某某支付房屋维修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民事案款账户,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6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计算),由被告湖北源和电力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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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1)鄂2801民初309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L某某,Y某某,R某某,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市供电公司
603426.22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91713.11元。 二、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91713.11元。 三、被告L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Y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四、被告L某某、Y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标的款账号:6228××××7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2719元,原告Y某某承担3815.70元,被告L某某、Y某某各承担445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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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9
5
合同纠纷
(2020)鄂2801执恢45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鄂2801执恢4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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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6
物权保护纠纷
(2020)鄂2823民初179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
11200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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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7
合同纠纷
(2020)鄂2801民初5973号
原告
原告: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
被告:
恩施众森绿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996000
一、被告恩施众森绿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欠款249.8万元,并以249.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17×××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6784元,减半交纳13392元,由被告恩施众森绿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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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8
侵权责任纠纷
(2020)鄂28民终1292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667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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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9
物权保护纠纷
(2019)鄂2801民初820号
被告
原告:
向国富
被告: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市供电公司
16000
准许原告向国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鉴定费12000元,合计12100元,由原告向国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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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10
物权保护纠纷
(2019)鄂民终1002号
被上诉人
-
4287484.7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28民初17号民事判决; 二、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迁出位于恩施天艺民族旅游用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权恩市国用2011第011777号上的桂车、桂化线两根10KV水泥电线杆及该区域的空中输电线路;迁出位于恩施天艺民族旅游用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所有的L某某使用权恩市政林政字(2009)第139175号桂车、桂化线两根10KV水泥电线杆及该区域的空中输电线路; 三、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恩施天艺民族旅游用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损失4287484.7元; 四、驳回恩施天艺民族旅游用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鉴定费70000元,共计261800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负担130900元,由恩施天艺民族旅游用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负担95900元,由恩施天艺民族旅游用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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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开庭公告 2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2)鄂2826民初2404号
被告
原告:
咸丰县志远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丰县人民法院
2022-11-18
2
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12526号
原告
原告: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
被告:
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施州万福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1-12-06
3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湖北源和电力机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恩施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1-09-08
4
其他
--
其他
原告:
咸丰县志远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恩施州咸丰县人民法院
2021-08-31
5
消除危险纠纷
(2020)鄂2823民初179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
巴东县人民法院
2020-12-18
6
消除危险纠纷
(2020)鄂2823民初179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
巴东县人民法院
2020-12-18
7
电力行政管理(电力)
--
其他
原告:
咸丰县志远矿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人民法院
2020-11-24
8
消除危险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人民法院
2020-08-25
9
排除妨害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恩施市供电公司
恩施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0-07-21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鄂2801民初564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恩施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L某某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19-09-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