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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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冀0826民初391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力富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352332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力富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35233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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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 北京力富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22 | |
2 | 保险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北京力富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6-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