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冉向前
91620422057550222H
1500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柴家门乡柴门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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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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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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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现查明,当事人自有产权在用的、由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两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台主要从事加气块的转运作业,处于待运转状态,车型:CPCD70,配置号:C2AH,额定起重量:7000,自重:9693,出厂编号:010700U0454,制造许可证:TS2510341-2016;另一台主要从事加气块的装车作业,处于正常运转状态,车型:CPC30,配置号:XC5N,额定起重量:3000,自重:4370,出厂编号:020300Z1514,制造许可证:TS2510341-2016。经查,上述两台叉车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从他人处受让购买的二手叉车,当时没有索要相关资料,没有向相关单位申报定期检验,无法提供上述两台叉车的出厂资料及相关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直到2022年3月11日开始投入生产才开始使用上述两台叉车。2022年6月27日当事人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白市监责改〔2022〕7-7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白市监责特令〔2022〕第10号)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述问题的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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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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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20
(白)市监罚〔2022〕85号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422执375号
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会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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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0422民初1784号
原告
原告:
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鸿鑫建设集团通渭亿联商贸城项目部
12560
驳回原告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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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0422民初1783号
原告
原告:
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福远贸易有限公司
41914.83
一、被告上海福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1914.83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被告上海福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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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甘0422民初3868号
原告
原告:
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2720
准许原告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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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甘0422执883号
其他
-
--
--
2018-07-06
6
其他
(2018)甘0422执620号
申请人
-
--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8)甘0422执620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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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甘0422民初1583号
原告
原告:
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3600
准许原告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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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甘0422民初919号
原告
原告:
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7965.1
一、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7965.1元,按年利率6%支付2014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损失; 二、驳回原告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请求被告L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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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甘0422民初637号
原告
原告:
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8269.62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8269.62元,并按年利率6.40%支付自2014年9月17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的违约利息; 二、驳回原告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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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甘08民终303号
上诉人
-
3006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0元,由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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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0422民初1783号
原告
原告:
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福远贸易有限公司
会宁县人民法院
2020-08-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甘0422民初919号
原告
原告:
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会宁县人民法院
2018-04-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甘0802民初3916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2017-01-2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甘0802民初3192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甘肃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2016-09-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