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钢结构金奖华南
蓝日彦
914500003403622350
22057.66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9号第19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80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7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3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3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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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68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8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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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4 历史 9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8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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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G209线K3360+195至K3360+577右侧地点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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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当事人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G209线K3360+195至K3360+577右侧地点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检查视频,勘验笔录予以佐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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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18
桂柳交综(江)罚202363号
2
当事人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G209线K3360+195至K3360+577右侧地点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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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当事人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G209线K3360+195至K3360+577右侧地点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检查视频,勘验笔录予以佐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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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18
桂柳交综(江)罚〔2023〕63号
3
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马坪服务区上行线加油站是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施工建设。
...更多
其他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人民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
来宾市应急管理局
2023-05-08
来应急罚〔2023〕危化-4号
4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其他
罚款叁万元整
30000
大化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02
大市监处字202318号
5
水土保持未批先建
其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当事人壹拾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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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河池市水利局
2022-09-08
河水罚〔2022〕2号
6
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贺州至巴马公路(昭平至蒙山段)工程建设中,存在弃渣场发生重大变更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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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贺州至巴马公路(昭平至蒙山段)工程弃渣场变更
--
贺州市水利局
2022-07-26
贺水罚〔2022〕1号
7
水土保持未批先建
其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当事人壹拾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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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河池市水利局
2022-06-08
河水罚〔2022〕1号
8
2020年5月,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红水河都安县龙湾至菁盛段建设高架桥数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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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
80000
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2-03-08
都水罚〔2022〕1号
9
未依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都安县澄江镇、安阳镇、地苏镇土地126.0290公顷建设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都安至巴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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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总额为人民币陆佰叁拾万壹仟肆佰伍拾元(¥6301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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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08-24
都自然资罚〔2021〕42号
10
罚款
其他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总额为人民币叁佰零陆万捌仟陆佰肆拾伍元(¥3068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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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08-23
都自然资罚〔2021〕40号

信用中国 9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南青秀工商质监(2019)588号
新标准
电梯使用登记证
电梯使用登记证
2019-10-31
2099-12-31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
桂林审政字〔2018〕415号
旧标准
--
河池市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都安至巴马段)一分部新增临时用地,拟使用林地1.685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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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3
45033001170321006
旧标准
--
采伐其他软阔类等蓄积67立方米,出材42立方米。
--
--
平乐县林业局
4
45112101170527009
旧标准
--
--
--
--
贺州市昭平县林业局
5
梯11桂M00016(22)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首次申请(电梯)
2022-01-12
2099-12-31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桂水水保〔2019〕10号
新标准
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2019-06-24
2099-06-23
自治区水利厅
7
来林审报﹝2022﹞28号
新标准
来宾市林业局关于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象州至来宾段)(变更)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
你单位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局提出的关于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象州至来宾段)(变更)项目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2022年2月25日受理办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1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经我局审查合格,同意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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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2099-12-31
来宾市林业局
8
来林报[2018]155号
新标准
来宾市林业局关于贺州至巴马公路(蒙山至象州段)一期工程使用金秀县林地的请示
2018-11-01
2099-12-31
来宾市林业局
9
河水水保发﹝2021﹞18号
新标准
河池市水利局关于河池(宜州)西过境线公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审查,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防治责任范围492.09公顷,水土保持补偿费541.3万元。
2021-07-12
2031-07-12
河池市水利局
10
45033001170316002
旧标准
--
采伐其他软阔类等蓄积125立方米,出材79立方米。
--
--
平乐县林业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22)桂11民终98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58.53元(已交纳),由M某某负担31908.53元、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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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桂1321民初139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隽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海之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准予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2378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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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3
物权保护纠纷
(2021)桂0423民初62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任
被告:
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2 准许原告H某某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原告H某某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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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4
合同纠纷
(2021)桂0103民初2391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圣路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65673.7
一、确认原告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广西圣路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圣路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9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租金819749元; 三、被告广西圣路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偿还代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合计22574.8元; 四、被告广西圣路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245924.7元; 五、驳回原告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87元,由被告广西圣路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945元,原告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942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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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5
合同纠纷
(2021)桂0103民初2390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圣路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87577.2
一、确认原告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广西圣路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圣路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9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租金990444元; 三、被告广西圣路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偿还代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合计79997.4元; 四、被告广西圣路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297133.2元; 五、驳回原告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65元,由被告广西圣路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652元,原告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1113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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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6
其他
(2020)桂行申681号
第三人
-
--
驳回W某某、W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0-12-22
7
其他
(2020)桂12行终77号
第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W某某、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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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8
物权保护纠纷
(2020)桂1121民初16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西桂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驳回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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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桂1121民初765号之一
被告
原告:
Z某某,R某某
被告:
H某某,L某某,Y某某,H某某,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公路管理局
289667
准许原告Z某某、R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5元,减半收取2822.50元,由原告Z某某、R某某负担
...更多
2019-10-17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桂11民终756号
被告
-
22480
准予上诉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81元,由上诉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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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2)桂1324民初21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阳港圳建材有限公司,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北京宏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北投养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07-20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2)桂1324民初21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北京宏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北投养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阳港圳建材有限公司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06-23
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桂11民终1503号
被上诉人
-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18
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桂1229民初149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12-20
5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1)桂1321民初139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西隽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海之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忻城县人民法院
2021-12-08
6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1)桂1321民初139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西隽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海之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忻城县人民法院
2021-11-30
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桂1229民初149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10-27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桂0103民初4980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1-08-13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桂0103民初2391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圣路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1-05-26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桂0103民初2390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圣路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1-05-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