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王勋元
914304217459090325
500万元人民币
-
衡阳县台源镇蒸源路30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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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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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湘)JZ安许证字﹝2008﹞000010
新标准
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
建筑施工
2023-04-18
2026-04-17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湘0421民初2164号
原告
原告:
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450000
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应返还原告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22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息); 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偿原告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损失15万元; 以上款项,限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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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2
合同纠纷
(2017)湘0103执334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1569986.54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69986.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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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3
合同纠纷
(2017)湘0103执3344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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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4
合同纠纷
(2017)湘民申3582号
第三人
-
--
驳回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05-22
5
合同纠纷
(2016)湘0103民初2603号之一
第三人
原告:
衡阳市珠晖区金房建筑器材租赁部
被告:
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解除对担保人W某某、W某某、Z某某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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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6
合同纠纷
(2017)最高法民申1530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7-05-31
7
合同纠纷
(2016)湘0103民初2603号
第三人
原告:
衡阳市珠晖区金房建筑器材租赁部
被告:
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198535.5
一、解除原告衡阳市珠晖区金房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邵东县金旺农贸大市场(国际商贸城)项目部于2014年5月1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二、由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衡阳市珠晖区金房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截至2015年2月28日止的租金429927元; 三、由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衡阳市珠晖区金房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违约金46002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9月26日,期后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由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衡阳市珠晖区金房建筑器材租赁部返还内支撑60838.3米、780×32#型号顶托200套、连接杆876根、扣件5870套;如果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能于指定期间返还上述建筑器材,则应按成本价立即赔偿原告衡阳市珠晖区金房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器材损失1386848.6元(内支撑的成本价为22元/米、780×32#型号顶托成本价为28元/套、连接杆成本价为10元/根、扣件成本价为5.8元/套,按期归还部分不计价赔偿),并以应付未付上述器材损失赔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其他损失赔偿款; 五、由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衡阳市珠晖区金房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租金335757.9元(租金自2015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3日,期后租金以未返还的建筑器材为基数按内支撑日租金0.022元/天/米、780×32#型号顶托日租金0.04元/天/套、连接杆日租金0.04元/天/根、扣件日租金0.006元/天/套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六、第三人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列第二、三、四、五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衡阳市珠晖区金房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4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元,共计32548元,由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中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8048元原告衡阳市珠晖区金房建筑器材租赁部已预交,由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衡阳市珠晖区金房建筑器材租赁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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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8
合同纠纷
(2017)湘05执2号
其他
-
--
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17-03-29
9
合同纠纷
(2017)湘07执2号
其他
-
--
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17-03-29
10
合同纠纷
(2017)湘05执2号之一
申请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宇路支行46001007736059555888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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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租赁合同纠纷
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4-04-11
2
裁判文书
租赁合同纠纷
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4-04-1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租赁合同纠纷
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3-05-16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琼02民终995号
上诉人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7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3)琼0271民初8241号
原告
原告:
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美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23-10-16
3
其他
(2015)邵中行终字第257号
原告
原告:
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邵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27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33号
被告
原告:
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7-27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21号
被告
原告:
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县双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6-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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