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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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变电室和三号楼东侧地下人行出入口,建筑面积共计113.88平方米,违法建设总工程造价合计136656元 ...更多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 | 安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2023-09-27 | 安城综罚决字2023第10007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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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房许可﹝2023﹞015号 | 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 | 你公司开发的 春江花院 项目 1号楼,3号楼,5号楼,6号楼 楼栋的商 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事项,我局于 2023年3月13日 受理,经审查,已符合 法定的条件、标准,现决定准予 春江花院 项目 1号楼,3号楼,5号楼,6号 楼 楼栋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自颁发行政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更多 | 2023-03-13 | 2099-12-31 |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安市监审二特电梯许准字﹝2020﹞第13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电梯使用登记8台 | 2020-01-19 | 2099-12-31 | 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3 | 安防建准字〔2017〕005号 | -- | 人防工程n立项批复 | -- | -- | 安阳市人民n防空办公室 | |
4 | 安房许可﹝2023﹞025号 | 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 | 你公司开发的 春江花院 项目 2号楼 楼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事 项,我局于 2023年4月6日 受理,经审查,已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现 决定准予 春江花院 项目 2号楼 楼栋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自颁发行政 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更多 | 2023-04-06 | 2099-12-31 |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安防建准字﹝2023﹞1号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查批准书 | 人防工程立项批复 | 2023-01-10 | 2099-12-31 | 安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6 | 安北水许准字﹝2023﹞01号 | 安阳市北关区水利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水土保持 | 2023-01-03 | 2026-01-03 | 北关区农业农村局 | |
7 | (YL类)KF20170003 | -- | 砍伐城市树木 | -- | -- | 0 | |
8 | 安房许可﹝2023﹞030号 | 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 | 你公司开发的 春江花院 项目 9-2号楼 楼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 事项,我局于 2023年4月19日 受理,经审查,已符合法定的条件、标 准,现决定准予 春江花院 项目 9-2号楼 楼栋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自 颁发行政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更多 | 2023-04-20 | 2099-12-31 |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文地税 税通 〔2017〕 9059 号 | -- | 企业所得税核定 | -- | -- | 安阳市文峰区地方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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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2)豫0506财保45号 | 被申请人 | - | 118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分行,卡号:1310********的银行存款195万元;×××支行,卡号:2611********的银行存款195万元;河南×××支行,卡号:1961********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总计590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Y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12-27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豫0502民初6577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河南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01-06 |
3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05号 | 被告 | 原告: 磊若软件公司 被告: 安阳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易联网络有限公司,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150000 |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07-10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2)文民一初字第33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先 被告: 安阳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 | 80625.95 | 一、被告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W某某先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80625.95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1元,原告W某某先负担895元,被告安阳市洹北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