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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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15号 | 被告 | 原告: CMACGM巴西船务有限公司,CMACGM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3020625 | 准许原告CMACGM巴西船务有限公司、原告CMACGM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65元,减半收取计15482.5元,由原告CMACGM巴西船务有限公司、原告CMACGM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更多 | 2018-11-27 |
2 | -- | (2017)浙0726执1094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7)浙0726执10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5-15 |
3 | -- | (2018)浙0726执恢426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7-03-30 |
4 | -- | (2016)浙0726民初7061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88000 | 限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款88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10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更多 | 2016-12-05 |
5 | -- | (2016)浙民终686号 | 上诉人 | - | 3246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70元,由上诉人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1-08 |
6 | -- | (2016)浙0726民初705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80000 |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费8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更多 | 2016-10-28 |
7 | -- | (2016)浙72民初1860号 | 被告 | 原告: 台州豪贝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324860 | 被告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豪贝泵业有限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32486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70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被告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02 |
8 | -- | (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15-1号 | 被告 | 原告: CMACGM巴西船务有限公司,法国达飞海运集团 被告: 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 | 本案中止诉讼。 | 2015-05-12 |
9 | -- | (2012)沪海法商初字第1192号 | 第三人 | 原告: 库柏特纳(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舶克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 42775.09 | 一、被告舶克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库柏特纳(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0,788.76英镑、人民币42,775.09元;
二、对原告库柏特纳(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舶克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31元,由原告库柏特纳(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91元,由被告舶克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库柏特纳(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舶克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26 |
10 | -- | (2014)沪海执字第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2-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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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6)浙0726民初7061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16-12-01 | |
2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6)浙0726民初705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16-10-26 | |
3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6)浙民终686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豪贝泵业有限公司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10-24 | |
4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6)浙72民初01860号 | 被告 | 原告: 台州豪贝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新新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宁波海事法院 | 2016-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