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刘俊国
916501005802331333
5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81号1栋2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34条,法院公告10条,开庭公告16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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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34

法院公告 10

开庭公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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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2016)新民终111号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3
〔2016〕新民终111号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1元,由上诉人曾细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6-03-25
〔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0105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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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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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2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粤0113执1836号
2016-03-25
(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01057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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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家税务局
2
2021第(56)
新标准
许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1-01-12
2099-12-31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3
2021第(58)
新标准
许受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1-01-12
2099-12-31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4
2021第(102)
新标准
许变更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1-01-12
2099-12-31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裁判文书 3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民申582号
第三人
-
--
驳回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2-04-28
2
合同纠纷
(2022)新4002民初122号
第三人
原告:
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0000
一、被告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0000元; 二、被告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自2013年9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租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3.8元,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32.1元,被告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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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01民终2709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39.62元(中铁公司已预交),由中铁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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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兵民申279号
第三人
-
--
驳回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07-07
5
其他
(2021)新01执48号
被执行人
-
12080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2080元(其中执行标的12000元、案件执行费8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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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106民初1250号
第三人
原告:
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
16898858.89
一、被告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2600000元; 二、被告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利息979225元【2600000元×6.55%×5.75年(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 三、被告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6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4540408.89元,给付金额3579225元,占诉讼标的的78.83%,应收案件受理费43123.27元(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994.07元,由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29.20元。本案公告费780元,由被告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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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兵12民终158号
第三人
-
22597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78元,由上诉人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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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8
合同纠纷
(2020)最高法民终954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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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兵1202民初517号
第三人
原告:
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
2248465.23
一、被告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支付货款2248465.2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铁物资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35元,由被告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6112元,由原告中铁物资集团负担6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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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10
其他
(2019)新71执恢15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19)新71执恢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州才元腾贸易有限公司、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广东富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皕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天虹富瑞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远洋烘彬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广州市志冠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烘彬玻璃有限公司、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佛山市杭晶经贸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X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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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法院公告 10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租赁合同纠纷
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2-03-1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2-01-13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1-01-07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0-09-30
5
执行文书
合同纠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25
6
裁判文书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L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6-10-20
7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
L某某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6-06-08
8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L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6-04-06
9
裁判文书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
L某某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6-03-12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司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才元腾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天虹富瑞贸易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5-05-23

开庭公告 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22)新4002民初122号
第三人
原告:
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2-02-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01民终2709号
其他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106民初1250号
第三人
原告:
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金宏盛大投资有限公司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0-12-1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兵12民终158号
其他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兵12民终158号
其他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5
6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7)新7101民初582号
被告
原告:
昌吉市宏泰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2017-11-30
7
企业借贷纠纷
(2016)最高法民终479号
其他
-
最高人民法院
2016-10-14
8
其他
(2016)最高法民终479号
被告
被告: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
2016-08-04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057号
被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0-27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5-10-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