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柯桥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关夫
913306217955746053
50万元人民币
-
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莲中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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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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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执行标的:55000元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2-01-26
〔2021〕浙0603民特115号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603民初7148号
被告
原告:
绍兴程盛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
57790.2
被告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程盛纺织有限公司货款57,790.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3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43元,由被告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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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
2
合同纠纷
(2015)绍越执民字第424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2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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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3
合同纠纷
(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16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斗门支行
被告:
C某某,J某某,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
305764.75
一、被告C某某应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斗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16.38元,支付至2014年11月25日止的利息5848.3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J某某、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6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8246元,由被告C某某、J某某、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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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
4
合同纠纷
(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16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斗门支行
被告:
C某某,J某某,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
305764.75
一、被告C某某应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斗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16.38元,支付至2014年11月25日止的利息5848.3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J某某、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86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8246元,由被告C某某、J某某、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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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绍柯民初字第289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S某某,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133850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7元,减半收取1489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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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7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绍柯民初字第289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S某某,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133850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7元,减半收取1489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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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7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3)浙杭商终字第1616号
上诉人
-
1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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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08)萧民二初字第2684号
原告
原告:
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宏洋服饰有限公司
60786.58
杭州宏洋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价款60786.5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杭州宏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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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603民初07148号
被告
原告:
绍兴程盛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6-08-16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浙0603民初0339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S某某,W某某,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6-05-13
3
--
(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16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斗门支行
被告:
C某某,绍兴县昊怡纺织品有限公司,J某某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07-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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