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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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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5月18日和5月23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加工生产,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设有注塑成型、加热吹瓶、检测等生产工序及注塑机1台、吹瓶机3台、测漏仪机1台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伍拾捌万元,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第53项“塑料制品业292”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更多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七五的罚款,即壹万零壹佰伍拾元。 | 10150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7-01 | 东环罚字〔2022〕14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