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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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黑06民终146号 | 被告 | - | 360000 | 一、维持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22)黑0606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22)黑0606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三、变更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22)黑0606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庆龙化成品油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8万元及利息(2017年1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三项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于大庆龙化成品油储运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第一项工程款后十日内向大庆龙化成品油储运有限公司开具1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驳回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大庆龙化成品油储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56元,共计15672元,由上诉人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1264元,被上诉人大庆龙化成品油储运有限公司负担44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