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博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德旭
913206020695021216
500万元人民币
-
南通市崇川区星光耀广场17A-713、71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6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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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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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8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4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2-11-18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4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通国税一 许准字 〔2017〕 第2055 号
新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1 月n 16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1 月n 16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99-12-31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四科
2
通国税一 许受字 〔2017〕 第1831 号
新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1 月n 16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1 月n 16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99-12-31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四科
3
新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1 月n 16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1 月n 16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99-12-31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四科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苏0602执恢73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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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
2
其他
(2022)苏0602执99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苏0602执9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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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1)苏0602执509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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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4
合同纠纷
(2021)苏0602民初891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通博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117950
一、被告南通博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人民币117950元; 二、被告L某某对被告南通博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697元,减半收取计1848.5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218.5元,由被告南通博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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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5
劳动争议
(2021)苏0602执176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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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6
劳动争议
(2021)苏0602执异199号
被执行人
-
--
一、追加L某某为(2021)苏0602执176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L某某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向X某某履行崇劳人仲案字(2020)第77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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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苏0602民初891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通博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1-11-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