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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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12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21)鄂0704民初3294号判决书 | -- |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03 | 〔2021〕鄂0704民初3294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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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鄂0704执2473号 | 2021-11-03 | (2021)鄂0704民初3294号 |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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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403612 | (2024)鄂2823执恢251号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2-28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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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梯12鄂Q01851(1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 电梯使用登记 | 2018-10-29 | 2099-12-31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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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鄂2823民初2088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 被告: 湖北凯达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巴东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税明艳,T某某,税明艳之夫),C某某,H某某 | 4469870.76 | 一、被告湖北凯达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借款本金1339999.99元及截止2021年11月20日所欠利息54935.39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3399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湖北凯达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54935.3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利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的复利;三、被告巴东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税明艳、T某某、C某某、H某某分别在最高额保证168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五、被告巴东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税明艳、T某某、C某某、H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履行的部分向被告湖北凯达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54元,减半收取8677元,由被告湖北凯达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巴东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税明艳、T某某、C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确定的义务履行。如未履行义务,权利当事人可在本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可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7-28 |
2 | 其他 | (2021)浙0602民初10549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瑞服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凯达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 | 2500000 | 被告湖北凯达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绍兴瑞服进出口有限公司2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404元,由被告湖北凯达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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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浙0602民初10549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瑞服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凯达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
2 | 合同纠纷 | (2021)浙0602民初10549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瑞服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凯达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17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2823民初188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北凯达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1-06-15 | |
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巴东县鑫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凯达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巴东荣盛服装有限公司 | 恩施州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1-05-13 | |
5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荆门诚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巴东凯华服饰有限公司,T某某,S某某,湖北凯达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 | 荆门市沙洋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