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孙茂宽
91659004572508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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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五家渠市长安西街天山花园小区18号楼1单元36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30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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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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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解除原告张明轩与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5月24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中有关商铺的约定及2012年10月18日签订的商铺《安置补充协议》; 二、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明轩商铺补偿款560000元; 三、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明轩支付迟延交付住宅楼的违约金89792.5元、迟延交付商铺损失242111元、违约金72633元,合计404536.5元; 四、驳回原告张明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6元,由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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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兵0603执恢6号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六师)登记企字﹝2021﹞第669号
新标准
准予登记通知书
变更
2021-04-25
2099-12-3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兵0603执378号
其他
-
--
--
2023-12-22
2
其他
(2022)兵0603执恢15号之三
被执行人
-
1899073
终结(2022)兵0603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49536.5元,执行到位7300元,未执行到位94223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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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3
合同纠纷
(2021)兵0603执恢18号
被执行人
-
1107393.1
终结(2021)兵0603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标的553696.55元,执行到位190000元,执行费7937元(未缴纳),未执行到位363696.5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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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4
合同纠纷
(2021)兵0603执恢6号
被执行人
-
1249536.5
终结(2021)兵0603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标的949536.5元,到位300000元,执行费11895.36元(未交纳)。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应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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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5
合同纠纷
(2020)兵0603执31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兵0603执3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应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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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6
合同纠纷
(2020)兵0603执252号之六
被执行人
-
998599.72
终结(2020)兵0603执25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标的983492.5元,执行到位15107.22元,执行费12234.92元(未缴纳)。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应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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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1
7
合同纠纷
(2019)兵0603民初60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
964536.5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5月24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中有关商铺的约定及2012年10月18日签订的商铺《安置补充协议》; 二、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商铺补偿款560000元; 三、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迟延交付住宅楼的违约金89792.5元、迟延交付商铺损失242111元、违约金72633元,合计404536.5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6元,由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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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8
其他
(2019)兵06民终121号
被上诉人
-
660800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603 民初8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Z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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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9
合同纠纷
(2018)兵06民终151号
上诉人
-
266.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88元,邮寄费266.4元,合计9554.4元,由上诉人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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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10
合同纠纷
(2017)兵民申136号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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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再审申请人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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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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