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盛途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东北民营企业
杨帆
91130303MA07X3132U
5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刘道庄村外环路南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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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鲁0782民初1043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W某某,S某某,秦皇岛市盛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123973.99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Q某某损失4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Q某某损失23006.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Q某某损失42642.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Q某某损失7525.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原告Q某某返还被告Z某某垫付款5000元,从原告Q某某的保险赔偿金中扣除;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原告负担2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13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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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辽1421民初1682号
其他
-
--
--
2018-02-02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鲁0782民初1043-1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Z某某,W某某,S某某,Z某某,秦皇岛市盛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
本案中止诉讼。
2018-01-2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辽1421民初1682号
原告
原告:
秦皇岛市盛途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徐州卓驰物流有限公司,徐州市晋豪运输队
绥中县人民法院
2018-02-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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