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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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宁0221执246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3-28 |
2 | -- | (2023)宁0221执2464号 | 申请人 | - | 2041867.53 |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双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2041867.53元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3-11-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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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宁0221民初4166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双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2024-03-0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宁0221民初3385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双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2023-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