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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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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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中山北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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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8第(582)
新标准
许受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8-07-04
2099-12-31
哈密市伊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2
2018第(385)
新标准
许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8-07-04
2099-12-31
哈密市伊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新2201执194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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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6
2
其他
(2021)新2201执387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新2201执30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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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3
其他
(2022)新2201执220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05-20
4
其他
(2021)新2201执373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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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5
其他
(2021)新2201民初4451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被告:
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88000
一、被告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设计费288000元; 二、被告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利息(以1847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3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54元,保全费250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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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1
6
合同纠纷
(2021)新22民终37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796元,由新疆鑫涛硅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保全费4156元,由新疆鑫涛硅业有限公司负担2685元,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14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96元,由新疆鑫涛硅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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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7
其他
(2021)新2201执异55号
其他
-
--
中止对坐落于哈密市天山北路36号鼎盛·天山银座1#楼12层1204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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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8
其他
(2021)新2201民初63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被告:
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60000
被告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勘察费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830元,均由被告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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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9
合同纠纷
(2020)新2201财保202号
申请人
-
--
驳回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退还给申请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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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10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新2201财保222号
申请人
-
266505.2
冻结被申请人哈密宝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66505.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52元由申请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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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房地产开发
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021-10-2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设计合同纠纷
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1)新2201民初4451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
被告:
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2021-09-15
2
合同纠纷
(2021)新2201民初491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
被告:
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伊州区人民法院
2021-0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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