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绿色建筑创新奖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孙福生
91120225598744695R
25546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凤凰山路6号-102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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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报酬567074.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67074.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1544元和保全费5000元,(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由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119元(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交本院),由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102元,由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0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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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4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09-02
〔2021〕津0116民初18253号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暂未入库
--
--
审批一科
2
(津蓟税)许准字(2023)第(54)号
新标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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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
3
91120225598744695R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2-08-01
2042-07-31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7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京02民辖终695号
其他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12-30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2)津03民终294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966元,由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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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3
其他
(2021)津0119执413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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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4
物权保护纠纷
(2021)津0119民初12000号之二
原告
原告:
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N某某
--
准许原告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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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5
仲裁程序案件
(2021)津01民特1号
申请人
-
--
驳回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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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6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津03民再10号
被申请人
-
--
一、撤销本院(2019)津03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字81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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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19民初5564号
被申请人
-
517686.72
对被申请人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京蓟圣光酒店分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7686.7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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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津0119民初5458号
被申请人
-
1100677.4
对被申请人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京蓟圣光酒店分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677.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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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9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津0119民初8057号之二
被申请人
-
--
驳回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021-03-24
10
合同纠纷
(2020)津0119民初8057号
原告
-
1259594.6
一、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9594.6元及自2014年4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59594.6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259594.6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反诉原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四、驳回原告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552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52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699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47699元,由反诉原告负担39023元,由反诉被告负担86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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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开庭公告 1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2
--
--
其他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15
3
--
--
其他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4-01-08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08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3-09-19
6
执行异议之诉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6-20
7
其他
--
被告
原告:
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6-20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3-06-19
9
申请保全案件
--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09
10
申请保全案件
--
其他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3-03-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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