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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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0 | (2024)黑0822执恢169号 | 桦南县人民法院 | 2024-04-17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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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黑0822民初34号 | 被告 | 原告: 桦南县七星湖米业有限公司 被告: 桦南圣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 | -- | 本案按桦南县七星湖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01-12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黑0822民初231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有 被告: L某某,X某某,W某某,L某某,桦南圣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 | 205283.7 | 被告X某某与被告C某某在其应当投保的蒙E×××××号
楚胜牌重型罐式货车和无号牌改装四轮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自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L某某有伤残费用93374.42元,各自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00元,即分别合计为104474.42元
(X某某先行垫付的诊疗费40000元应从中扣减)。被告L某某与被告X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W某某与被告C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用70
566.50元,被告W某某赔偿L某某有15121.39元,由原告自负15121.39元。被告X某某与被告L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C某某与被告W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L某某有对被告桦南圣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
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6元,由L某某有负担802元,由L某某负
担3742元,由W某某负担802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L某某有负担63元,由L某某负担294元,由W某某负担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