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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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青税一分)许变准字﹝2021﹞第(618)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2-2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青秀区税务局 | |
2 | 2020字第164号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明秀西路商住楼雨污排水工程 | 2020-08-10 | 2025-08-09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3 | 450100202311130101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海茵国际花城后期房地产项目6-8号楼、6-9号楼(地上部分) | 2023-11-13 | 2099-12-31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4 | 南住建消审字﹝2022﹞第0107号(合格)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海茵?国际花城”后期(综合楼)2号楼(设计变更) | 2022-09-30 | 2099-12-31 |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建字第450101202000607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核发 | 2020-06-04 | 2099-12-31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 |
6 | 南青市监(特登)准字(2022)110号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电梯首次登记 | 2022-03-04 | 2099-12-31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7 | 南住建预决字(2022)第183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 | 6-7号楼住宅及商业部分 | 2022-08-03 | 2099-12-31 |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建字第450101202201149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核发 | 2022-08-16 | 2099-12-31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 |
9 | (南青税二分)许变准字﹝2019﹞第(41050)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9-11-2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青秀区税务局 | |
10 | 南青市监(特登)准字(2022)413号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电梯首次登记 | 2022-07-14 | 2099-12-31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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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桂01民终8000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W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6-14 |
2 | 劳动争议 | (2021)桂01民终7999号 | 上诉人 | - | -- | 一、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三、驳回M某某要求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M某某负担。上诉人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6-14 |
3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03民初9494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 488030.04 | 一、原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L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S00388122)及《附件6合同补充协议》于2021年7月29日解除;
二、被告L某某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南宁市青秀区××道××号××组××号楼××单元××号房;
三、原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L某某返还房款432322元;
四、被告L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原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南宁市青秀区××道××号××组××号楼××单元××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五、被告L某某向原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项12475.84元;
六、被告L某某向原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43232.2元;
七、驳回原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70元,由原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6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6614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4-15 |
4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03民初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L某某,N某某,L某某,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94336.49 | 一、被告L某某、N某某、L某某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借款本金265541.42元;
二、被告L某某、N某某、L某某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21年4月20日止,利息为15537.66元、罚息为256.4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编号为450060009-2012-20130230543《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三、被告L某某、N某某、L某某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律师费13001元;
四、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L某某、N某某、L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N某某、L某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676元,由被告L某某、N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9-02 |
5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2民初4926号 | 申请人 | - | -- | 查封被申请人D某某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海茵·国际花城圣地亚哥组团6-2号楼2单元1101号房(保全标的额为855000元)。
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7-28 |
6 | 合同纠纷 | (2019)桂0103民初1625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6964.2 | 一、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于具备办证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W某某办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备案违约金6964.2元。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义务人未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2-26 |
7 | 合同纠纷 | (2019)桂0103民初1624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6362.7 | 一、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于具备办证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Y某某办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备案违约金6362.7元。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义务人未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2-26 |
8 | 合同纠纷 | (2019)桂0103民初1624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4722.9 | 一、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于具备办证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Z某某办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备案违约金4722.9元。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义务人未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2-26 |
9 | 合同纠纷 | (2019)桂0103民初1625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将 被告: 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5916 | 一、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于具备办证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W某某将办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将支付逾期备案违约金5916元。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义务人未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2-26 |
10 | 合同纠纷 | (2019)桂0103民初1626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6454.4 | 一、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于具备办证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备案违约金6454.4元。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义务人未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2-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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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广西万利象投资有限公司、L某某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2 | 裁判文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D某某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D某某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D某某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5-15 | |
5 | 裁判文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D某某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D某某、南宁市海茵地产开发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6-11-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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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0103民初24232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N某某,广西万利象投资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6-24 | |
2 | -- | (2022)桂0103民初20946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D某某,N某某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 |
3 | 劳动争议 | (2021)桂01民终8000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23 | |
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2)桂0103民初2405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4-11 | |
5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民终8443号 | 上诉人 | -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09 | |
6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0102民初4926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D某某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
7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19)桂01民终14052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M某某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2 | |
8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9)桂01民终14066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2 | |
9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9)桂01民终14053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2 | |
10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9)桂01民终14073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海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