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2021年9月23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江苏安通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2022年2月21日至2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一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验室于2018年开始运行,实验室废气主要为有机废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公司实验室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至检查之日该公司尚未办理实验室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另查,该公司ATT21040040号检测报告,石油烃纸质分析原始记录上载明的标准曲线为y=17.12x+5363.9,与仪器工作站软件中当次分析定量用的标准曲线(y=32.70123x-3343.34086)不一致;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纸质分析原始记录载明的甲苯、1,1,2-三氯乙烷、四氯乙烯、氯苯、1,1,1,2-四氯乙烷、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的标准曲线(回归方程)分别为y=1.074300x+0.016950、y=0.529056x-0.035908、y=0.375354x+0.223251、y=0.990224x-0.019095、y=0.480811x-0.036343y=0.443849x+0.004062、y=1.076463x+0.019320y=0.515411x+0.005867y=0.721531x+-0.033480,与仪器工作站软件中当次分析定量用的标准曲线(分别为:y=0.451970x+0.016500、y=0.222711x-0.011174y=0.157259x+0.100296、y=0.416693x+1.208188E-004、y=0.202419x-0.011782、y=0.186738x+0.005553y=0.452863x+0.017609、y=0.216836x+0.006980、y=0.303675x+-0.008434)不一致。该公司表示分析人员打印纸质原始记录时,套用以前WORD模板,在更新标准曲线信息时,由于甲苯到苯乙烯前后各加了内标,致使甲苯到苯乙烯之间的标准曲线更新错误,导致打印出来的纸质原始记录的标准曲线信息与仪器处理软件实际处理数据的标准曲线不一致。该纸质原始记录有一级复核、二级审核,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但均未发现标准曲线错误情况。燕良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和检测报告出现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更多 | 1、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合计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 | 60000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2023-04-17 | 宁环罚〔2023〕22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01150902-1﹞登字﹝2023﹞第01170088号 | 登字 | 登字 | 2014-11-13 | 2099-12-31 | 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 | |
2 | (11210178)公司变更[2018]第03140052号 | -- | 企业名称:江苏安通检测有限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01210118)公司变更[2016]第10240051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安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01210118)公司变更[2016]第11240034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安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空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 10 月 09 日 n 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2018 年 10 月 09 日 受理。n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原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
6 | ﹝01210202-3﹞公司变更﹝2020﹞第06100047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4-11-13 | 2099-12-31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宁经税)许受字〔2018〕第(21)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 10 月 09 日 n 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2018 年 10 月 09 日 受理。n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原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
8 | (01210077-1)公司变更[2018]第08290037号 | -- | 企业名称:江苏安通检测有限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01210369)公司变更[2018]第12050025号 | -- | 企业名称:江苏安通检测有限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宁经税)许准字〔2018〕第(14)号 | -- | 你(单位)于2018年10月09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8年10月09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原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2)苏0115民初1720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安通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环协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2-11-23 | |
2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苏0191民初527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安通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旦泽电子有限公司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12-13 | |
3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苏0191民初527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安通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旦泽电子有限公司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
4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苏0191民初527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安通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旦泽电子有限公司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
5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苏0191民初385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安通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
6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苏0104民初8779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安通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鑫赫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18-12-19 | |
7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苏0104民初8779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安通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鑫赫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18-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