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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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 2017-07-10 |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依法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 2017-09-12 |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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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30211392019062597281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同意 | 2019-06-24 | 2099-12-31 |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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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0111民初9479号 | 原告 | 原告: 株洲天一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美桥汽车传动及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 -- | -- | 2021-04-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21执341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341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2-1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21执341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3412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2-1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1103执31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4-07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302执171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1-20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1103执保270号 | 申请人 | - | -- | 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537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更多 | 2019-12-17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1103民初5379号 | 原告 | 原告: 株洲天一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 | 1468320 | 被告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株洲天一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货款1468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0月14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014.88元,减半收取9007.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长丰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07 |
8 | 其他 | (2019)湘0302执1716号 | 申请人 | - | 756334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334元(含执行款72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9620元、执行费10100元、利息13968元、迟延履行金264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9-16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302民初1165号 | 原告 | 原告: 株洲天一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 720000 | 被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天一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以上共计9620元,由被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23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702执622号 | 申请人 | - | -- | 本案执行结案 | 2019-06-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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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408民初2793号 | 原告 | 原告: 株洲天一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风顺车桥有限公司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2019-11-1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1103民初5379号 | 原告 | 原告: 株洲天一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302民初1165号 | 原告 | 原告: 株洲天一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