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李江
91650000718903217J
10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街附21号
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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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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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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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0第(257)
新标准
许变更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0-10-21
2099-12-31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2
乌鲁木齐市人防2019150
新标准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
2019-08-29
2099-05-31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
3
650103202111170101
新标准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决定
金泰雅居
2021-11-17
2099-12-31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
4
650101201909200101.0114
新标准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决定
金泰雅居
2019-09-20
2099-12-31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新4322执保73号
被申请人
-
10000000
一、解除被申请人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中国交通银行交行克拉玛依西路支行(账户:×××)中的存款800万元。 二、解除被申请人富蕴北方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化西路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65万元。 三、解除被申请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中国农业银行南湖路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35万元。 四、解除担保物即担保人富蕴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富蕴县四区团结南路7号177幢,面积为20237.06平方米的富蕴县金宏商业大厦小商品城(新建房许字2016020号)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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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2
其他
(2021)新4322执保1151号
被申请人
-
10000000
1、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中国交通银行交行克拉玛依西路支行(账户:×××)中的存款800万元,期限为一年。 2、冻结被申请人富蕴北方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化西路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65万元,期限为一年。 3、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中国农业银行南湖路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35万元,期限为一年。 4、查封担保物即担保人富蕴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新建房许字XXX)的房屋,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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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新0102民初161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北方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68876.83
一、被告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残疾赔偿金69328元; 二、被告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1635.2元; 三、被告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交通费500元; 四、被告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鉴定费4740元; 五、被告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六、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被告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116578.85元,核对给付金额77203.2元,占请求标的的66%,案件受理费2631.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34%即894.74元,由被告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即173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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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新01民辖终172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16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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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5
合同纠纷
(2019)兵0601民初2229号
其他
原告:
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2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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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6
合同纠纷
(2019)兵06民终232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6-27
7
合同纠纷
(2018)新40民终1796号
被上诉人
-
138244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42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2808元,上诉人百佳德公司负担14,4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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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8
其他
(2018)新4025民初59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伊犁百佳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伊犁百佳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县分公司,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82105.9
一、被告伊犁百佳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维修款582,105.9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7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2406元,被告伊犁百佳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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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5
9
其他
(2018)新40民辖终2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5-14
10
合同纠纷
(2018)兵0601民初45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按原告Z某某、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8-04-1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兵0601民初308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21-12-28
2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2020)新0102民初161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北方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09
3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2020)新0102民初161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富蕴北方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0-04-30
4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疆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源县人民法院
2017-08-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