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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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规经营 | 吊销营业执照 | --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4-11 | 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0752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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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赣0124民初4595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民贤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木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38000 | 一、被告上海木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西民贤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3.8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民贤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上海木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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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赣0124民初4595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民贤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木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