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黄全荣
913508001578221416
2766.185万元人民币
-
龙岩市南环中路1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1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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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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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闽0802执恢110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闽0802执恢110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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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2
执行异议之诉
(2020)闽0802民初596号
第三人
原告:
D某某
被告:
W某某,龙岩市龙泉水泥厂
12000
驳回D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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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3
其他
(2019)闽执复135号
申请人
-
4001616.01
变更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执异18号执行裁定中的“被执行人C某某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1827162.73元”为“被执行人C某某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2174453.2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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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4
合同纠纷
(2019)闽08执异18号
第三人
-
3625731.99
变更本院作出的(2019)闽执141号《执行告知书》中“被执行人C某某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1798569.26元”为“被执行人C某某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1827162.7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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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5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15)闽民终字第716号
被上诉人
-
5262904
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8640.33元,麒麟股份公司负担2772.63元,C某某负担45867.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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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6
其他
(2014)龙新执行字第488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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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6
7
其他
(2017)闽08执198号
被执行人
-
54589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54589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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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8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14)岩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
原告:
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
5262903.61
一、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承包期间结欠应付款4962903.61元,并支付该款从2011年8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0万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6749元,由原告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被告C某某负担447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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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5
9
合同纠纷
(2014)岩民终字第681号
上诉人
-
156
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龙岩市新罗区南环中路19号麒麟生活区39幢309室房屋交还上诉人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并赔偿上诉人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房屋返还之日止按每月156元计算的占用损失; 四、驳回上诉人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C某某负担。变更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审被告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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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5
10
合同纠纷
(2014)龙新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
原告:
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216
一、解除原告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C某某的龙岩市新罗区南环中路19号麒麟生活区39幢312室住宅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龙岩市新罗区南环中路19号麒麟生活区39幢312室房屋交还原告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算至2013年11月30日止所欠312室的房租、水电费、卫生费共计2165.9元及滞纳金216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C某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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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龙岩市龙泉水泥厂、W某某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0-04-2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其他
原告:
D某某
被告:
W某某,龙岩市龙泉水泥厂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0-07-27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其他
被告:
人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7-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