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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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平亿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在未办理土地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三合村集体土地扩建厂区,该地块于2021年9月9日办理了吉林省四平循环经济示范区2018—0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总用地面积6792.72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面积5572.06平方米,规划道路用地面积1220.66平方米。经四平国土源土地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测,该用地单位占地现状总面积5732.00平方米,可以认定该用地单位违法用地面积为5732.00平方米,占地地类为一般耕地,符合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更多 | 1.责令于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由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规定,对违法占用一般耕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处以每平方米6.00元罚款,计34392.00元(5732m2×6.00元/m2)。责令用地单位尽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更多 | -- |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 2022-08-04 | 四自然资西执罚〔2022〕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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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吉03行终87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11-13 |
2 | 其他 | (2017)吉03行终86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11-13 |
3 | 其他 | (2017)吉0302行初11号 | 第三人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 10000 | 驳回原告D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21 |
4 | 其他 | (2017)吉0302行初10号 | 第三人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 10000 | 驳回原告D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