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李凤玺
91130230755457834Q
231220万元人民币
-
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建设大街271号(建设大厦)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5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5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9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5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3

    中标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2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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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唐曹审批投资项目招[2017]38号
旧标准
--
招标方案核准
--
2017-04-27
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2
13020900124013111090001
新标准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2024-01-31
2024-07-30
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3
﹝曹﹞登字﹝2024﹞第2499号
新标准
登记通知书
你单位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登记。
2024-04-01
2033-10-01
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4
﹝曹﹞登字﹝2024﹞第1433号
新标准
登记通知书
你单位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登记。
2024-03-04
2033-10-01
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5
﹝唐﹞登字﹝2023﹞第11316号
新标准
登记通知书
你单位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登记。
2023-12-04
2099-12-30
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6
﹝唐﹞登字﹝2023﹞第450号
新标准
登记通知书
你单位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登记。
2023-01-31
2099-12-31
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7
唐曹审批投资项目文[2017]40号
旧标准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准
--
2017-03-06
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8
07-2017-14-007
旧标准
--
施工许可
--
2017-04-13
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9
唐曹审批投资项目文[2017]38号
旧标准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准
--
2017-03-06
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10
唐曹审批投资项目文[2017]42号
旧标准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准
--
2017-03-06
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2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冀0209民初3434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东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0元,减半收取计2315.0元,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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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2
合同纠纷
(2019)冀0209民初3564号
被告
被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
11940080.3
一、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27368.01元,并以该应支付工程款3727368.01为基数,向原告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反诉被告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8212712.29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驳回原告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77元,由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87元,由原告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0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被告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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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3
其他
(2019)冀02执异1201号
第三人
-
--
解除(2019)冀02执保454号、(2019)冀02执保45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唐山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唐海县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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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4
其他
(2019)冀02执9988号
申请人
-
--
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09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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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5
其他
(2019)冀02执8780号
申请人
-
--
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09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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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6
其他
(2019)冀02民终930号
被上诉人
-
4439250
准许上诉人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14元,减半收取21157元,由上诉人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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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7
合同纠纷
(2018)冀0209民初3543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东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22000
准许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98元,减半收取计8349元,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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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8
合同纠纷
(2018)冀0209民初3084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3339057
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439300元; 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以54439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4439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 驳回原告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314元,减半收21157元,由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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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9
合同纠纷
(2018)冀0209民初3083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340329.5
被告唐山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312325.5元,并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8元,减半收28004元,由被告唐山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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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10
合同纠纷
(2018)冀0209民初868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市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30329.6
被告唐山市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65164.8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欠付工程款利息应自2015年10月31日起以76516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6元,由被告唐山市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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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开庭公告 2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冀0209民初4239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1-11-22
2
合同纠纷
(2021)冀0209民初3486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1-11-1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冀0209民初4239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安国水道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1-11-04
4
合同纠纷
(2021)冀0209民初3486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1-09-16
5
合同纠纷
(2021)冀0209民初3486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1-09-07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冀0209民初3434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东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1-09-07
7
合同纠纷
(2021)冀0209民初3487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1-09-07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冀0209民初257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冀0209民初257号
原告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冀0209民初3354号
被告
原告:
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被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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