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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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梯31川J13603(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停用登记 | 2024-04-12 | 2099-12-31 |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梯31川J13604(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停用登记 | 2024-04-12 | 2099-12-31 |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2019】4号 | 内水保函 | 内水保函 | 2019-03-14 | 2099-12-31 | 内江市水务局 | |
4 | 【2019】23号 | 内水保函 | 内水保函 | 2019-04-22 | 2099-12-31 | 内江市水务局 | |
5 | 梯11川J13063(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变更登记证 | 2023-12-12 | 2099-12-31 |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2021内防决11号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免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 2021-03-12 | 2071-03-12 | 内江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7 | 梯12川J12915(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变更登记证 | 2023-12-12 | 2099-12-31 |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内水保函﹝2021﹞31号 | 内江市水利局关于内江经开区甜德街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 "内江经开区甜德街道路工程项目位于内江市经济开发区,起于晨居街(在建),起点坐标为东经105°0′31.74″、北纬29°35′37.63″,止于甜寿路(规划),终点坐标为东经105°0′47.48″、北纬29°36′14.54″。道路全长约1363m,标准红线宽度20m,规划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建设内容为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工程总占地面积3.85hm2,其中永久占地2.68hm2,临时占地1.17hm2。土石方开挖总量约为9.17万m3(其中剥离表土0.32万m³),总填方7.89万m³(其中表土回填0.32万m³),借方3.22万m³,借方来源于外购,余方4.50万m³(松方5.99万m³),余方全部运往汇宇制原料药及制剂生产基地项目场地平整回填综合利用。
项目总投资546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90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已于2021年1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2年6月完工,总工期18个月。
我局于2021年5月组织对《内江经开区甜德街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专家组提出了技术评审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就该工程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共计3.85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照规定定期向我局和经开区经科局报送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并接受我局和经开区经科局的监督检查。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本项目建设占地面积3.85hm2,按照征占地1.3元/ m2征收标准,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005万元(其中:中央国库10%,市级国库90%)。请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携带本批复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水土保持补偿费信息表》向经开区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三、本工程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或弃渣场位置需要调整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四、本工程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更多 | 2021-09-07 | 2024-09-07 | 内江市水利局 | |
9 | 内开经水承﹝2021﹞7号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 2021-05-12 | 2099-12-31 |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10 | 内开经水承﹝2021﹞1号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 2021-03-02 | 2099-12-31 |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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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川1002民初3765号 | 原告 | 原告: 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诺满绝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3759168 | 一、被告四川诺满绝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厂房租金3,385,740元、物管费373,428元,合计3,759,168元;二、驳回原告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38元,减半收取18,619元,由原告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3元,被告四川诺满绝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3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2-08 |
2 | 合同纠纷 | (2022)川1002民初3764号 | 原告 | 原告: 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江天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12-12 |
3 | 合同纠纷 | (2022)川1002民初2996号 | 原告 | 原告: 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江市慧杰商贸有限公司 | 1309014.84 | 一、原告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江市慧杰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中小企业孵化园厂房租赁合同》于2022年9月8日解除;
二、被告内江市慧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坐落于内江市***、面积为2837㎡的厂房腾退给原告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告内江市慧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09013.84元,以及自2022年9月9日起至腾退房屋之日止按照租金10元/㎡/月、物业费1元/㎡/月的标准计算的2837㎡的房屋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78元,减半收取8439元,由被告内江市慧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31 |
4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2)川1002财保111号 | 申请人 | - | 1390000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慧杰商贸有限公司在在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晨路666号4幢厂房内的货物,保全金额为1,39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8-01 |
5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2)川1002财保111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一、查封、冻结案外人内江兴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KUA5**)。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K161**)。三、查封、冻结申请人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465号附10号[川(20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02488号]商业用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8-01 |
6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川1002民初219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原告L某某位于内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祥小区8栋2单元18楼6号主卧房间床头的墙壁和主卧厕所门两侧的墙壁至原状;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26 |
7 | 合同纠纷 | (2021)川1002民初3457号 | 原告 | 原告: 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准许原告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2元,减半收取4681元,由原告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11-08 |
8 | 合同纠纷 | (2021)川1002民初3458号 | 原告 | 原告: 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江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490640 | 被告内江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906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0元,减半收取4330元,由被告内江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02 |
9 | 合同纠纷 | (2021)川1002民初3461号 | 原告 | 原告: 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内江川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0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原告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10-18 |
10 | 合同纠纷 | (2021)川1011执174号 | 其他 | - | -- |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业已结案 | 2021-02-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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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川1002民初1148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2 | -- | (2024)川1002民初1148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3 | 排除妨害纠纷 | (2022)川1002民初219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2-07-19 | |
4 | 其他 | (2022)川1002民初310号 | 原告 | 原告: 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江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2-02-28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川1002民初3460号 | 原告 | 原告: 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江四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11-29 | |
6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川1002民初3458号 | 原告 | 原告: 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江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10-27 | |
7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川1002民初3457号 | 原告 | 原告: 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江川豫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10-19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川1002民初2703号 | 被告 | 原告: 内江市兴森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兴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
9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川民终1557号 | 第三人 |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
10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川03民初7号 | 第三人 | 原告: 内江市兴森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富广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