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段临
91530102MA6NE7ALXT
10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昌源中路20号4层40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6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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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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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段临、范寅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韩艳借款本金人民币485600元及从2021年8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85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韩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8元,由被告段临、范寅霞、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554元,原告韩艳负担人民币2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7—7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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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3-01-06
〔2021〕云0103民初11017号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8
--
4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其他
给付27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13元。
--
晋宁县人民法院
2022-01-20
〔2020〕云0122民初2620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还申请人人民币185807.81元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2-01-11
〔2020〕云0103民初7266号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14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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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08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14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云0103执504号
2023-01-06
(2021)云0103民初11017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云0103执485号
2022-01-11
(2020)云0103民初7266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云0103民初1101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D某某,F某某,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485600
1、被告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D某某、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H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85600元及从2021年8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85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8元,由被告D某某、F某某、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554元,原告H某某负担人民币2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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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2
其他
(2021)云01民终406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6元,由上诉人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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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云0103民初7266号
被告
-
169254
一、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支付工程款169254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8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均由被告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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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云0112民初16655号
被告
原告:
云南大洋糖酒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2-03-01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云0103民初1101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D某某,F某某,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1-12-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云0112民初16655号
被告
原告:
云南大洋糖酒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1-11-23
4
合伙协议纠纷
(2020)云0122民初2620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D某某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2020-12-04
5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云0103民初726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11-11
6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云0103民初726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云南桥上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09-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