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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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0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黄山正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12230元,被告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至12月每月支付2万元,2023年1月21日前至少支付10万元(1月21日除夕),余款自2023年2月起每月支付2万直至付清止;二、被告库占水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黄山正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29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山正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原告黄山正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被告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库占水微信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 | -- | 歙县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2〕皖1021民初1609号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6 | --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1、河北硕大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黄山正杰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2021年6月1日前向黄山正杰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2021年10月1日前向黄山正杰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余款31223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2、以上货款库占水个人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至货款付清;3、以上货款河北硕大公司如果有任何一期未按协议足额履行,所有余款未付部分须承担年利率6%的利息支付给黄山正杰公司(该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支付至款清止)。”库占水作为担保人在该分期还款协议书上签字认可。付款期限到期后,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庭审前,黄山正杰公司申请撤回了对库栓柱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准予黄山正杰公司撤回对库栓柱的起诉。诉讼中,黄山正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本院认为:黄山正杰公司与河北硕大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分期付款协议书的约定,至本院判决之日止,河北硕大公司应向黄山正杰公司支付的到期货款为90万元,尚有货款312230元未到履行期限,对未到履行期限的债务,河北硕大公司有权拒绝提前给付,故黄山正杰公司要求河北硕大公司提前支付未到期货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在分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了河北硕大公司逾期付款时应承担所有余款未付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河北硕大公司应当按约定承担到期货款90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库占水自愿为河北硕大公司拖欠黄山正杰公司的货款提供担保,故库占水应对河北硕大公司拖欠黄山正杰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库占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硕大公司追偿。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山正杰新 ...更多 | -- | 歙县人民法院 | 2021-12-23 | 〔2021〕皖1021民初1937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执行218200元。 | --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0〕冀1023民初288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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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3-07-10 |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06 |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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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4)冀1003执1007号 | 2024-02-20 | (2022)冀1003民初948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皖1021执137号 | 2023-01-11 | (2022)皖1021民初1609号 | 歙县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皖1021执1945号 | 2021-12-23 | (2021)皖1021民初1937号 | 歙县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冀1023执153号 | 2021-01-22 | (2020)冀1023民初2885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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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1750 | (2024)冀1003执1007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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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冀沧献县税第一分局)准字﹝2020﹞第(82)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1-1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献县税务局 | |
2 | (献)登记内设核字〔2019〕第3426号 | 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 准予设立/开业登记 | 2019-10-30 | 2039-10-29 | 献县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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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冀1003民初9488号 | 被告 | 原告: 廊坊市佳润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
2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安平县半园丝网经营部 被告: 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献县人民法院 | 2022-10-11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衡水湖城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9-29 | |
4 | -- | (2022)冀1103民初1618号 | 被告 | 原告: 衡水湖城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9-29 | |
5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安平县半园丝网经营部 被告: 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献县人民法院 | 2022-08-29 | |
6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2)冀0929民初2480号 | 被告 | 原告: 安平县半园丝网经营部 被告: 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快易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准备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炫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隆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荥阳潍源置业有限公司 | 献县人民法院 | 2022-08-29 | |
7 | -- | (2022)冀1103民初1618号 | 被告 | 原告: 衡水湖城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8-23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衡水湖城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8-23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皖1021民初1609号 | 被告 | 原告: 黄山正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K某某 |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 | 2022-08-16 | |
10 | 票据纠纷 | (2021)粤0103民初18113号 | 被告 | 原告: 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全诺建筑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河北硕大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2-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