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刘忠怀
9161082166119923XY
15006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塞上欣苑南门东
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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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3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2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13-09-29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企业名称: 刘忠怀; 出资额: 3006;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2013-09-29
2099-12-31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新标准
公司登记
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路桥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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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9
2099-12-31
神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3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7-08-14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塞上欣苑南门东),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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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2099-12-31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4-06-09
新标准
省市监住所变更
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王渠西村八排十二号
2014-06-09
2099-12-31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D361367577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2021-01-19
2026-01-19
神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
省市监出资方式变更2017-08-14
新标准
省市监出资方式变更
姓名: 刘忠怀; 出资额: 3006; 出资形式: 货币
2017-08-14
2099-12-31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3-09-29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路桥工程的施工。(凡涉及前置许可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行业代码: 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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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9
2099-12-31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21-01-07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塞上欣苑南门东),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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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2099-12-31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15-10-22
新标准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8006
2015-10-22
2099-12-31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省市监出资比例变更2017-08-14
新标准
省市监出资比例变更
姓名: 刘忠怀; 出资额: 15006; 百分比: 100
2017-08-14
2099-12-31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陕0881民初411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L某某,L某某,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2022-10-24
2
合同纠纷
(2022)陕0881民初400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2022-07-19
3
其他
(2022)陕0881执保1676号
被申请人
-
--
现通知如下: 被申请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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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4
合同纠纷
(2021)陕0881执428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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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5
合同纠纷
(2021)陕0881民初798号
原告
原告:
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神木县恒昌贸易有限公司,王利平
2000000
限被告神木县恒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W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0元,由被告神木县恒昌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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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6
侵权责任纠纷
陕0881执4275号
被执行人
-
--
--
2019-11-27
7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陕01民终3692号
被告
-
--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J某某、J某某、高由由、白去儿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16542.05元; 三、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J某某、J某某、高由由、白去儿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33084.1元。 四、上诉人陕西神榆路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J某某、J某某、高由由、白去儿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16542.05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J某某、J某某、高由由、白去儿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72元,J某某、J某某、高由由、白去儿已预交,由J某某、J某某、高由由、白去儿承担3500元、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700元、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承担2700元、陕西神榆路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6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9元,上诉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预交4796元,上诉人陕西神榆路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8293元,由上诉人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承担4796元,上诉人陕西神榆路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293元。(与判决款项一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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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8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陕0881民初114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F某某,F某某,张军伟,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市大柳塔镇人民政府
225130.52
一、由被告F某某、F某某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54446.36元(514821.21×30%); 二、由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54446.36元(514821.21×30%); 三、由被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54446.36元(514821.21×30%),被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7130.52元及借支208000元; 四、被告神木市大柳塔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责任; 五、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鉴定费2700元,由被告F某某、F某某共同负担1104元、被告Z某某负担1104元、被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4元、原告F某某负担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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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4
9
其他
(2017)陕0113民初167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2,J某某1,白去儿
被告: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陕西神榆路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一、被告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2、J某某1、高由由、白去儿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3084.1元。被告陕西神榆路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2、J某某1、高由由、白去儿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3084.1元。被告陕西神榆路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J某某2、J某某1、高由由、白去儿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72元,由原告承担4622元,被告东旺公司和神榆路业公司连带承担3475元,被告天元公司和神榆路业公司连带承担3475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东旺公司、天元公司和神榆路业公司应将该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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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10
其他
(2018)陕08民终1227号
上诉人
-
952000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42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榆林市横山区榆林西南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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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陕西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人民法院
2015-08-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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