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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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16)京仲裁字第0373号 | --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14 | 〔2016〕京仲裁字第0373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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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新01执恢61号 | 2022-03-14 | (2016)京仲裁字第0373号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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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乌房资许准(2023)182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二级资质 | 2023-05-15 | 2026-05-15 |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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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新01执恢6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9-05 |
2 | 其他 | (2021)新01执异484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申请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37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2-14 |
3 | 其他 | (2020)新01执异55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0373号仲裁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6-30 |
4 | 其他 | (2017)新0104执异23号 | 第三人 | - | -- | 准许H某某撤回追加申请。
(此页无正文) | 2017-09-18 |
5 | 合同纠纷 | (2017)新执监16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执异16号裁定;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1执复1号执行裁定;
三、(2012)新乌证字第42550号执行证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四、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应于收到本裁定十日内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7-06-14 |
6 | 其他 | (2016)新01执异368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会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0373号仲裁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2-24 |
7 | 其他 | (2017)新01执复1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Z某某复议申请,维持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执异16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1-25 |
8 | 其他 | (2016)新0109执异16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申请人Z某某不予执行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2012)新乌证字第42550号执行证书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6-11-16 |
9 | 其他 | (2016)新01执902号 | 被执行人 | - | 77746285.7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26560301.80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102198.89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S某某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32930193.50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102198.89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18255790.40元;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新疆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五、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新疆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6-07-26 |
10 | 其他 | (2016)新0109执异5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异议人Z某某不予执行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2012)新乌证字第42550号执行证书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6-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