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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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夏水投吴忠水务有限公司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于2020年3月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批准年取水量6209万立方米。但2021年工程建成试运行以来,该公司一直未向自治区水利厅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截至目前,该工程未取得取水许可证,2021-2022年累计取水量为1390.71万m3。 ...更多 | 对宁夏水投吴忠水务有限公司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 60000 | 吴忠市水务局 | 2023-01-19 | 吴水罚字〔2023〕1号 | |
2 | 宁夏水投吴忠水务有限公司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于2020年3月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批准年取水量6209万立方米。但2021年工程建成试运行以来,该公司一直未向水利厅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截至目前,该工程未取得取水许可证,2021-2022年累计取水量为1390.71万m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 ...更多 | 自觉执行,罚款执行完毕 | 60000 | 吴忠市水务局 | 2023-01-19 | 吴水罚字2023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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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40300254042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2021-03-15 | 2099-03-15 | 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 |
2 | 吴卫环﹝2021﹞030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集中供水 | 2021-09-07 | 2025-09-07 | 吴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 | 吴卫环﹝2022﹞023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二次供水 | 2022-09-13 | 2026-09-13 | 吴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 | 吴卫环﹝2022﹞022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二次供水 | 2022-09-13 | 2026-09-13 | 吴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5 | 吴卫环﹝2022﹞022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二次供水 | 2022-09-13 | 2026-09-13 | 吴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6 | 吴卫环﹝2023﹞008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二次供水 | 2023-04-18 | 2027-04-18 | 吴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7 | D364029585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合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由子公司吴忠市泽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并) ...更多 | 2019-07-19 | 2024-07-19 |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64030020231031020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吴忠市2022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供水设施改造工程 | 2023-10-31 | 2028-10-31 |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吴卫环﹝2023﹞034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 | 2023-11-10 | 2027-11-10 | 吴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 | 2019-640302-46-03-003182 | 企业备案证 | 吴忠市利通区高铁片区加压泵站 | 2019-04-18 | 2099-12-31 | 吴忠市利通区发展和改革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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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宁0302民初6591号 | 被告 | 原告: 马某 被告: 吴忠市水务局,宁夏水投吴忠水务有限公司,吴忠市清宁河管理所,吴忠市利通区板桥乡人民政府 | -- |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6元,退还原告马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2-16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宁0302民初1611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1 被告: R某某,D某某,宁夏水投吴忠水务有限公司 | 12000 | 本案按原告M某某1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M某某1负担 ...更多 | 2020-09-10 |
3 | 合同纠纷 | (2016)宁0302民初2329号 | 第三人 | 原告: M某某 被告: M某某 | -- | 限被告M某某、第三人吴忠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W某某市利通区胜利东街朝阳小区30号楼132号房屋(吴利房权证市区字第XXXX号)产权证办理至原告M某某名下,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原告M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13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宁0302民初368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管委会,吴忠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吴忠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147.56元;
二、被告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鉴定费500元,共计107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62元;由被告吴忠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7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2-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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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宁0181民初612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鑫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水投吴忠水务有限公司泽业建设工程分公司,宁夏水投吴忠水务有限公司,灵武市水务局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2 | -- | (2024)宁0181民初612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鑫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水投吴忠水务有限公司泽业建设工程分公司,宁夏水投吴忠水务有限公司,灵武市水务局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4-03-08 | |
3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3)宁03民终959号 | 被上诉人 | - |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18 | |
4 | 合同纠纷 | (2023)宁0302民初3681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宁夏水投吴忠水务有限公司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宁0302民初5882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宁夏水投吴忠水务有限公司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
6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0)宁0302民初158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D某某,R某某,宁夏水投吴忠水务有限公司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