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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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估报告中未有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 | -- |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5-11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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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内0291民初921号 | 原告 | 原告: 内蒙古瑞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瑞驰测绘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新创瑞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300000 | 一、被告包头新创瑞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瑞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费270000元。
二、被告包头新创瑞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瑞驰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瑞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瑞驰测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内蒙古瑞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瑞驰测绘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包头新创瑞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1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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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X某某 | 固阳县人民法院 | 2017-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