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管理中心

正常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吴丽丽
123305224712606421
5000万元
-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0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5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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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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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0)浙0503行初85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065000
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255元,由原告L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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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2
--
(2020)浙0522民初1642号
原告
原告:
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管理中心(长兴县建设和人防信息保障中心)
被告:
长兴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50000
一、被告长兴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管理中心办理位于长兴县雉城镇水岸华庭紫薇苑4幢4-501、1-502、1-602室的房产及土地(房屋权证号分别为0××3、0××7、0××3,土地权证号分别为20090813-20-65、20090813-20-35、20090813-20-36)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管理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及保全申请费4770元,合计17070元,由被告长兴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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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3
--
(2020)浙0522执94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0)浙0522执9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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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4
--
(2019)浙0522民初5796号
被告
原告:
长兴县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中心(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
770591
一、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中心(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支付长兴县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购款77059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长兴县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116元,由原告长兴县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153元,被告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中心(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负担79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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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5
--
(2019)浙0522民初5501号
被告
原告:
长兴县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中心(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本案按原告长兴县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2019-08-12
6
--
(2018)浙民再533号
申请人
-
11712166.67
一、准许N某某撤回起诉; 二、撤销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5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798元,鉴定费20300元,合计181098元,由N某某负担63598元(免交),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中心(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负担117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073元,由N某某负担65733元(免交),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中心(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负担26340元。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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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7
--
(2018)浙0522执1566号
被执行人
-
--
--
2018-05-14
8
--
(2017)浙0522执3959号
被执行人
-
--
--
2018-02-12
9
--
(2017)浙0522民初4624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中心(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
617219
一、被告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中心(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17219元及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172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22日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49元,减半收取9174.5元,由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555元,被告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中心(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承担4619.5元;鉴定费34154元,由被告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中心(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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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10
--
(2015)湖长民初字第865号
第三人
-
10295316.12
一、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县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6250832.61元(不含工程质量保修金),逾期付款利息1344483.51元,两项合计7595316.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工期逾期违约金27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县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7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711元,由原告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0211元,由被告长兴县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500元。 本案反诉费29717.5元,由反诉原告长兴县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517.5元,由反诉被告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4200元。 本案鉴定费200000元,由原告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由被告长兴县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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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2)浙0522民初707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红太阳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管理中心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3-01-13
2
--
(2020)浙0503行初85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长兴县住房与住建局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02-03
3
--
(2017)浙05民终1008号
上诉人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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