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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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8月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台反射炉正在生产但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未开启运行,导致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未经处置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更多 | 罚款伍万元。 | 50000 |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2-10-17 | 九环罚字〔2022〕90号 | |
2 | 2022年8月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台反射炉正在生产但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未开启运行,导致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未经处置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更多 |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 |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 2022-09-15 | 九环责改字〔2022〕94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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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渝0107执13916号 | 2021-11-15 | (2021)渝0107民初282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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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04执318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1)渝0104执3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0-11 |
2 | 其他 | (2021)川06民辖终5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11-1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渝0104民初5708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顺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沃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广安市鑫鹏铝业有限公司,H某某,胡配朋,T某某,H某某,C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 | 2731924.73 | 一、被告重庆沃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顺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31924.7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731924.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广安市鑫鹏铝业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T某某、H某某、C某某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顺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28元,由被告重庆沃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广安市鑫鹏铝业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T某某、H某某、C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1-07-30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渝0103民初2030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胡配朋,T某某,H某某,Y某某,Y某某,H某某,H某某,C某某,C某某,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广安市鑫鹏铝业有限公司 | 520000 | 一、被告H某某、被告T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Y某某、被告Y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C某某和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H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和支付以2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安市鑫鹏铝业有限公司就第一判项所确定被告H某某、被告T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Y某某、被告Y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C某某、被告C某某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1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311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311元,由被告H某某、被告T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Y某某、被告Y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C某某、被告C某某、被告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安市鑫鹏铝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05 |
5 | 合同纠纷 | (2020)渝0105民初14912号 | 被告 | 原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胡配朋,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 | 302703.67 | 一、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4万元,支付截止2020年5月22日的利息88.50元,罚息772.18,并支付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4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88.50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1.745%再上浮50%计算,罚息利随本清,复利按期计算,已偿还的0.088元从中予以抵扣);
二、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支付截止2020年5月22日的利息22.13元,罚息193.04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22.13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1.745%再上浮50%计算,罚息利随本清,复利按期计算,已偿还的0.022元从中予以抵扣);
三、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1920元;
四、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80元;
五、被告H某某、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对被告T某某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0.60元,减半收取2935.30元,由被告T某某、H某某、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20 |
6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渝0107财保34号 | 被申请人 | - | 400000 | 对被申请人H某某、T某某、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4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20-01-07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渝0107执142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23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12-18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渝0107执异118号 | 申请人 | - | -- | 中止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9-09-02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渝0107民初23074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眉山杰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Z某某 | 1000000 | 一、被告眉山杰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琳颉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眉山杰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琳颉公司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8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Z某某对被告眉山杰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眉山杰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及被告Z某某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眉山杰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的款项由被告眉山杰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Z某某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8-11-20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107民初15119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科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 | 174480 | 一、被告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科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货款171000元;
二、被告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科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8日起;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以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科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0元、保全费1520元,总计3480元,由被告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负担的款项由被告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9-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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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L某某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1-02-2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L某某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
3 | 开庭公告 | 民间借贷纠纷 | Z某某,眉山杰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8-09-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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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1)川0683民初196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H某某 被告: H某某,H某某,H某某,广安市鑫鹏铝业有限公司,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2021-12-03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03民初19047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支行 被告: 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H某某,T某某,L某某,H某某,H某某,广安市鑫鹏铝业有限公司,C某某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10-20 | |
3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1)渝0107民初282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帼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市鑫鹏铝业有限公司,T某某,H某某,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渝0104民初5708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顺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沃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广安市鑫鹏铝业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T某某,H某某,C某某,L某某,Y某某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渝0103民初2030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C某某,广安市鑫鹏铝业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T某某,Y某某,Y某某,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渝0107民初4166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H某某,T某某,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107民初15119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科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113民初2016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琳颉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18-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