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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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新2825民初1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巴州且末洪通燃气有限公司,L某某 | 8000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W某某支付烟酒款8000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32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2.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