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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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70781597831957T20221123 | 营业执照 | 变更营业执照 | 2012-06-15 | 2032-06-15 | 青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2 | 空 | -- | 公司变更 | -- | -- | 青州市市场监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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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民申1156号 | 申请人 | - | -- |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青州市润和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 2018-02-0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689号 | 上诉人 | - | 200000 | 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青州市润和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青州市润和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60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4,300元,由上诉人青州市润和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9-1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22号 | 原告 | 原告: 青州市润和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州东方御园工程项目部,Z某某 | 200000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州市润和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州东方御园工程项目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