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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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依据(2020)桂0226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 | --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0〕桂0226民初98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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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桂0226民初987号 | 被告 | 原告: 方长有 被告: 广西罗城盈辉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 268818.9 | 一、解除2020年4月8日原告方长有与被告广西罗城盈辉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三江县十二盘矿山采掘工程内部劳务承包施工协议》;
二、被告广西罗城盈辉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方长有工程款256018元、违约金12800.9元。被告Z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广西罗城盈辉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方长有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26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罗城盈辉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1864元,由被告广西罗城盈辉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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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桂0226民初987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广西罗城盈辉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9-25 | |
2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桂0226民初987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广西罗城盈辉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