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6)沪0114执644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1-1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4民初5407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祥轶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台市东玥木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347867 | -- | 2016-08-2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230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祥轶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铭开木业包装厂(普通合伙),J某某,G某某 | 100032 | 一、被告上海铭开木业包装厂(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祥轶木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016元;
二、被告上海铭开木业包装厂(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祥轶木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0,016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J某某、被告G某某对被告上海铭开木业包装厂(普通合伙)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三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850元,由三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此款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2-1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海武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Z某某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16-03-1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海武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Z某某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15-11-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4民初5407号xa0 | 原告 | 原告: 上海祥轶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台市东玥木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16-06-1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上海祥轶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武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16-02-22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230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祥轶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铭开木业包装厂(普通合伙),J某某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16-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