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源盛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赵彦军
911101065658385568
2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大葆台158号北京世界公园国际街C栋205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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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65658385568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嘉源盛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2010-11-16
2030-11-15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911101065658385568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嘉源盛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2010-11-16
2030-11-1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321执恢366号
其他
-
--
--
2023-07-14
2
其他
(2022)鲁0321执异136号
被执行人
-
439500
一、追加L某某、赵彦军、L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为被执行人;二、L某某、赵彦军、L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北京嘉源盛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淄博三丰电气有限公司439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补充清偿责任。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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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3
其他
(2022)鲁0321执1414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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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
4
票据纠纷
(2022)京0106民初19480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淄博三丰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兴隆县融创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嘉源盛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准许淄博三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2022-11-30
5
其他
(2022)鲁0321执141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439500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嘉源盛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存款、收入439500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通知书)。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二、若存款、收入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嘉源盛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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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
6
其他
(2022)鲁0321执保957号之一
其他
-
322521
冻结被保全人北京嘉源盛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5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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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7
其他
(2021)鲁0321执保31号
被申请人
-
380000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嘉源盛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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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8
申请保全案件
(2021)鲁0321财保20号
被申请人
-
380000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嘉源盛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淄博三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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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321执422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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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鲁0321民初1050号
被告
原告:
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嘉源盛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5281859
一、被告北京嘉源盛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236785元及违约金1045074元,合计52818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12元,减半收取计25906元,由原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967元,被告北京嘉源盛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3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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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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