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赵守明
912201017944322770
206615万元人民币
-
经济开发区玉米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5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47

    中标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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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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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8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262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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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该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支付员工魏广胜、黄玉娟等2人工资
其他
罚款人民币¥9000
900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7-07
长经技人社监罚字202324号
2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民事判决书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3-07-05
〔2023〕吉0103民初1882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支付16401450.02元及利息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30
〔2022〕吉01民初4781号
4
经查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该单位2019年-2020年经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的碳排放应履约量为495843吨,已履约量为393328吨。履约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履约期内未履约量为102515?吨,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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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2-03-04
长环罚字〔2022〕2号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3)吉0103执1889号
2023-07-05
(2023)吉0103民初1882号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吉01执145号
2023-01-30
(2022)吉01民初4781号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96771
(2024)吉0103执915号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06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2010720210728010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附属设施配套建设项目11#接待室建设工程
2021-07-28
2099-12-31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2
吉环审字[2019]13号
新标准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富裕氢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富裕氢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9-02-14
2099-12-31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3
长环建﹝表﹞﹝2018﹞16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地点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米工业园区,建设办公及附属设施,包括综合楼(含实验室)、职工食堂、宿舍和门卫房等,实验室为食品级氨基酸实验室,从事净化提取氨基酸工作,不涉及P3、P4生物安全实验和转基因实验。规划用地5267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363.74平方米。集中供热,总投资17606.3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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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2099-12-31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4
﹝长经税﹞许变准字﹝2020﹞第﹝135﹞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0-12-1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5
长经环建表﹝2018﹞37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本项目建设除磷操作间一座,建筑面积480m2。建成后废水除磷效率不低于95%,污泥含水率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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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2099-12-31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6
(长经税)许变准字﹝2021﹞第(117)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1-11-2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7
(长经税)许准字﹝2021﹞第(1693)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1-07-0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26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0103民初4321号
被告
原告:
宜兴市二水水处理设备厂
被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85847
一、被告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宜兴市二水水处理设备厂货款2858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57169.4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114338.8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171508.2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以228677.6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5847元为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标准:2020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宜兴市二水水处理设备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被告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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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2
--
(2023)吉0103执130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吉010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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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3
--
(2023)吉0103民初4343号
被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684168.92
一、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684168.92元及利息(以74239.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至2019年4月28日止;以74239.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148479.4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222719.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至2021年6月30日止;以334078.7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445438.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至2022年6月30日;以556797.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以668157.4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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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4
--
(2023)吉0191执恢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变卖。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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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5
--
(2023)吉0103民初2500号
被告
原告:
长春鸿成生物化工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3460564.35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向长春鸿成生物化工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3376224.35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计84340元,由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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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8
6
--
(2023)吉0103民初3922号
被告
被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41646.05
被告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赫物资经销处欠款141,646.05元及利息(利息以141,646.0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被告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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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7
--
(2023)吉0103执1177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3)吉0103执11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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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8
合同纠纷
(2023)吉01执14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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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9
其他
(2023)吉0191执保335号
其他
-
--
--
2023-03-2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3民初1882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4117250
被告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1725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4117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4117250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35元,由被告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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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开庭传票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辽宁大成盛弘能源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01-3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辽宁大成盛弘能源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8-24
3
其他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辽宁大成盛弘能源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4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辽宁大成盛弘能源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1
5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大成盛弘能源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0-03-24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太原华夏圣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13-02-02

开庭公告 6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0191民初67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
被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2-21
2
--
(2024)吉0103民初679号
被告
原告:
阿伐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0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3民初7701号
被告
原告:
沈阳益嘉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3-10-13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吉0191民初3111号
被告
原告:
哈尔滨龙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8-10
5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2023)吉0191民初2386号
原告
原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金链条物流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8-07
6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赫物资经销处
被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3-05-16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3民初4328号
被告
原告:
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3-05-16
8
劳动争议
(2023)吉0191民初128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4-1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3民初1882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达科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3-03-20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吉0191民初853号
被告
原告:
长春市晨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3-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