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张宇飞
9133020056386243XB
30000万元人民币
-
宁波市镇海区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浦路39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2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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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10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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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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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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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5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98468624
(2024)浙02执恢8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0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浙0211执66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0)浙0211执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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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2
合同纠纷
(2020)浙0211破申13号
申请人
-
--
一、受理申请人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对被申请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宁波国信震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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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3
合同纠纷
(2019)浙0211民初282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
30301777.78
被告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计算的利息301777.78元,以及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11元,由被告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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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4
合同纠纷
(2019)浙02民初67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
--
本案交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19-07-25
5
其他
(2018)浙0211执99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浙0211执9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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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6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18)浙02民初408号
被告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被告:
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交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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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7
劳动争议
(2017)浙0211民初47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978
被告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经济补偿金99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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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8
合同纠纷
(2017)浙02执66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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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9
其他
(2017)浙02执6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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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10
合同纠纷
(2017)浙0211民初579号之一
被告
原告:
宁波十七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95200
准许原告宁波十七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8元,减半收取2864元,由原告宁波十七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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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企业借贷纠纷
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1-10
2
破产文书
--
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4-22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企业借贷纠纷
(2019)浙0211民初282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1-09
2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18)浙0211民初1546号
被告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被告:
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8-06-19
3
经济补偿金纠纷
(2017)浙0211民初47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8-03-27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浙0211民初3064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6-11-29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02民初0080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被告:
浙江泰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时针织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9-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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