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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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事实: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长达连续6个月以上,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更多 | 处罚内容: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处罚类别: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 兴安县市场监管局 | 2023-12-07 | 兴市监处罚2023108号 | |
2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 -- |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0-16 | 兴市监立2023108号 | |
3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04 | -- | |
4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4 | --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安县科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6999997.2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以6999997.21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87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尹正华、尹六珍、尹广华用于上述债务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尹广华、向琚、梁桂闽、尹六珍、尹正华、李艳萍对被告兴安县科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6391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477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18〕桂0325民初198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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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3-07-04 |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04 |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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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桂0325执715号 | 2019-11-04 | (2018)桂0325民初198号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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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桂0325执恢16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18 |
2 | 合同纠纷 | (2020)桂民申327号 | 被告 | - | -- | 驳回Y某某、L某某、Y某某、L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0-03-18 |
3 | 合同纠纷 | (2019)桂0325执71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09 |
4 | 其他 | (2019)桂0325执71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09 |
5 | 合同纠纷 | (2019)桂03民终710号 | 被告 | - | 7445286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917元、公告费350元,共计64267元,由上诉人L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7-13 |
6 | 合同纠纷 | (2018)桂0325民初198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兴安县科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尹广华,X某某,L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 | 6999997.21 | 一、被告兴安县科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6999997.2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以6999997.21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87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Y某某、Y某某、Y某某用于上述债务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Y某某、X某某、L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对被告兴安县科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6391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477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917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7-16 |
7 | 合同纠纷 | (2017)桂0325民初940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兴安县科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尹广华,X某某,L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 | -- | 准许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34元,减半收取计31067元,由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更多 | 2017-12-1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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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兴安县科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2019-01-20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Y某某、兴安县科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2018-09-06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兴安县科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X某某、L某某、Y某某、Y某某、L某某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2018-04-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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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桂0325民初940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X某某,L某某,L某某,兴安县科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Y某某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2017-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