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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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 | --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津0114执290号 | |
2 | 6025元 | -- | 6025 | -- | 2020-01-13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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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4 |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11-15 |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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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5080007322980XK | 营业执照 | 公司股东变更﹝法院协助执行﹞ | 2013-07-16 | 2063-07-15 |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9135080007322980XK001Q | 排污许可证 | 龙岩兴创建设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 2023-08-08 | 2028-08-07 | 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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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闽0102民初9015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 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兴创建设有限公司,福州骅阳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兴创建设有限公司,漳州骏朋建设有限公司,陈训灿,Z某某,缪阳树,陈训泽,Y某某 | 40074755.15 | 一、被告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313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4755.1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2月21日,之后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付】;
二、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型号为LBXXXXX、CL-XXXXXA、LBXXXXXC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叁台、型号为DTXXXX摊铺机壹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在债权数额2322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三明兴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型号为CLXXXX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壹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在债权数额36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龙岩兴创建设有限公司、福州骅阳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兴创建设有限公司、漳州骏朋建设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M某某、C某某、Y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666元,减半收取50333元,由被告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兴创建设有限公司、福州骅阳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兴创建设有限公司、漳州骏朋建设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M某某、C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23 |
2 | 合同纠纷 | (2020)津0114执29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6-01 |
3 | 合同纠纷 | (2019)闽0103执157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闽0103执157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16 |
4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4民初9931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兴创建设有限公司 | 6000 | 被告龙岩兴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物流费6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承担56元,由被告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30 |
5 | 合同纠纷 | (2018)闽民申2816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龙岩兴创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8-10-30 |
6 | 合同纠纷 | (2016)闽0802民初7778号 | 原告 | 原告: 龙岩兴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龙岩紫金山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 | 922341 | 一、被告S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岩兴创建设有限公司92234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789223.95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33117.05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日起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龙岩兴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10元,减半收取计6955元,由原告龙岩兴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55元,被告S某某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19 |
7 | 其他 | (2017)闽08民终569号 | 上诉人 | - | 1012222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0元,由上诉人龙岩兴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6-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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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102民初9015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 福建省兴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兴创建设有限公司,三明兴创建设有限公司,漳州骏朋建设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M某某,C某某,Y某某,福州骅阳实业有限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