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李遇美
91512002MA67TXA06F
8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沱东新区汇兴路364号23号3-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0条,裁判文书23条,开庭公告79条,失信被执行人2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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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1

裁判文书 2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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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详见判决书。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3-09-01
〔2022〕川2002民初5490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解除原告张馨月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培训服务合同关系;二、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馨月退还学费16,650元;三、被告李遇美对上述第二项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张馨月退还学费16,6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馨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遇美、思睿培训公司负担。原告张馨月已向本院缴纳,被告李遇美、思睿培训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馨月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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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12-01
〔2022〕川2002民初2266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解除原告胡佳泰、刘巧依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二、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佳泰、刘巧依退还学费共计8479元;三、被告李遇美对上述第二项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胡佳泰、刘巧依退还学费847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胡佳泰、刘巧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遇美、思睿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胡佳泰、刘巧依已向本院缴纳,被告李遇美、思睿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佳泰、刘巧依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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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9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11-11
〔2022〕川2002民初2235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解除原告姚亦涵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建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二、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亦涵退还学费9600元;三、被告李遇美对上述第二项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姚亦涵退还学费9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遇美、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姚亦涵已向本院缴纳,被告李遇美、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亦涵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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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0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11-09
〔2022〕川2002民初2177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解除原告陈欣怡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二、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欣怡退还学费16,717元;三、被告李遇美对前述第二项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欣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原告陈欣怡已向本院预缴),由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李遇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欣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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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11-07
〔2022〕川2002民初2144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解除原告邹嘉霖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二、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嘉霖退还学费3530元;三、被告李遇美对上述第二项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邹嘉霖退还学费353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遇美、思睿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邹嘉霖已向本院缴纳,被告李遇美、思睿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嘉霖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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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0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11-01
〔2022〕川2002民初2234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解除原告高雨橙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建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二、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雨橙退还培训费5985元;三、被告李遇美对上述第二项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高雨橙退还培训费598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高雨橙已向本院缴纳),由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李遇美共同负担2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雨橙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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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10-24
〔2022〕川2002民初2137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莉千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劳动工资30,1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部分原告肖莉千已垫付,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莉千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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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09-15
〔2022〕川2002民初4160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李遇美、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虹睿培训费27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遇美、思睿培训公司负担。原告朱虹睿已向本院缴纳,被告李遇美、思睿培训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虹睿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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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04-08
〔2022〕川2002民初508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李遇美、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沁妤培训费28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遇美、思睿培训公司负担。原告刘沁妤已向本院缴纳,被告李遇美、思睿培训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沁妤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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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04-07
〔2022〕川2002民初522号

失信信息 2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川2002执3656号
2023-09-01
(2022)川2002民初5490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川2002执4044号
2022-12-01
(2022)川2002民初2266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川2002执3894号
2022-11-11
(2022)川2002民初2235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川2002执3867号
2022-11-09
(2022)川2002民初2177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川2002执3843号
2022-11-07
(2022)川2002民初2144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川2002执3793号
2022-11-01
(2022)川2002民初2234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川2002执3692号
2022-10-24
(2022)川2002民初2137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川2002执3230号
2022-09-15
(2022)川2002民初4160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川2002执1255号
2022-04-08
(2022)川2002民初508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川2002执1231号
2022-04-07
(2022)川2002民初522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21

裁判文书 2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川2002执196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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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2
其他
(2022)川2002执271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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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2002民初416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30100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劳动工资301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部分原告X某某已垫付,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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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2)川2002民初267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700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8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原告L某某已向本院缴纳,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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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5
合同纠纷
(2022)川2002民初2686号
被告
原告:
游某
被告:
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7156
一、解除原告游某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0日、2019年12月8日、2020年10月25日建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二、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游某退还学费3578元; 三、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二项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游某退还学费357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游某已向本院缴纳,被告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游某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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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6
合同纠纷
(2022)川2002民初2799号
被告
原告:
张某1
被告:
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3298
一、解除原告张某1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建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二、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1退还学费1649元; 三、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二项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张某1退还学费164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张某1已向本院缴纳,被告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1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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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7
合同纠纷
(2022)川2002民初2480号
被告
原告:
罗某
被告:
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8070.4
一、解除原告罗某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8月24日建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二、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退还学费4035.2元; 三、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二项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罗某退还学费403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罗某已向本院缴纳,被告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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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8
合同纠纷
(2022)川2002民初2312号
被告
原告:
黄某
被告:
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5664.8
一、解除原告黄某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建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二、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退还学费2832.4元; 三、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二项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黄某退还学费2832.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黄某已向本院缴纳,被告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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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9
合同纠纷
(2022)川2002民初2354号
被告
原告:
康某
被告:
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6489.32
一、解除原告康某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0日、2020年5月30日、2021年7月3日建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二、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某退还学费3244.66元; 三、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二项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康某退还学费3244.6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康某已向本院缴纳,被告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某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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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10
合同纠纷
(2022)川2002民初2478号
被告
原告:
桂某
被告:
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5991.8
一、解除原告桂某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建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二、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某退还学费2995.9元; 三、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二项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桂某退还学费2995.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桂某已向本院缴纳,被告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桂某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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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开庭公告 7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07-26
2
其他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05-20
3
其他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05-19
4
其他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05-19
5
其他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05-16
6
合同纠纷
(2022)川2002民初248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05-10
7
其他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05-10
8
其他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05-10
9
其他
--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05-10
10
其他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资阳市雁江区思睿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2-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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