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青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焦恬莹
911302306958910724
1200万元人民币
-
沧州经济开发区经八路1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4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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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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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1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15
〔2021〕冀0209民初1323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青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返还借款800万元,并以该应返还借款800万元为基数,向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161元,由被告河北青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179元,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负担19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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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0〕冀0209民初931号
3
被执行人
其他
--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2
--
4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
唐山市曹妃甸区地方税务局
2018-05-31
冀唐曹妃甸地税简罚〔2018〕1739号
5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
唐山市曹妃甸区地方税务局
2018-05-31
冀唐曹妃甸地税简罚〔2018〕1194号
6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
唐山市曹妃甸区地方税务局
2018-05-31
冀唐曹妃甸地税简罚〔2018〕1744号
7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
唐山市曹妃甸区地方税务局
2018-05-31
冀唐曹妃甸地税简罚〔2018〕1742号
8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
唐山市曹妃甸区地方税务局
2018-05-31
冀唐曹妃甸地税简罚〔2018〕1750号
9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
唐山市曹妃甸区地方税务局
2018-05-31
冀唐曹妃甸地税简罚〔2018〕1748号
10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
唐山市曹妃甸区地方税务局
2018-05-27
冀唐曹妃甸地税简罚〔2018〕53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7-07-14
唐山市曹妃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18-06-14
唐山市曹妃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沧开)登记内变核字﹝2018﹞第566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通知书
准予变更
2018-08-15
2099-12-31
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
(沧开)登记内变核字﹝2014﹞第1589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通知书
准予变更
2014-10-24
2099-12-31
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冀0105民初5976号
被告
原告:
焦恬莹
被告:
河北青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
--
准许原告J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2020-12-22
2
合同纠纷
(2020)冀0209民初931号
被告
原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
被告:
河北青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6000000
一、被告河北青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返还借款800万元,并以该应返还借款800万元为基数,向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161元,由被告河北青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179元,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负担19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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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委托合同纠纷
T某某、河北青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唐山锂源电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1-12-14
2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河北青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12-1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河北青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08-0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1)冀0105民初1702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T某某,河北青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10-25
2
委托合同纠纷
(2021)冀0209民初1323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T某某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1-10-08
3
委托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T某某,河北青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2021-10-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