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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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07执365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1-1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781民初113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德善路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海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105250 | 准许原告浙江德善路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海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德善路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9-04-0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07民初5900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赛帕汉特种油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德善路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 182262 | 被告浙江德善路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赛帕汉特种油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2262元(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37元,财产保全费1431元,合计人民币3468元,由原告苏州赛帕汉特种油品有限公司负担64元,由被告浙江德善路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04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8-11-27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07民初5900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赛帕汉特种油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德善路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 182262 | 冻结被告浙江德善路灯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2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11-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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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民终2996号 | 上诉人 | -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