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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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14民初5115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重庆芭蕉园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昇鑫科技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重庆芭蕉园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计2720元,由原告重庆芭蕉园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2-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黔法民初字第06837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四正同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芭蕉园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 23501.4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四正同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01.4元及其从2015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四正同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重庆四正同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元,被告Z某某负担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01-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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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14民初5115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芭蕉园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昇鑫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21-11-02 | |
2 | -- | (2015)黔法民初字第06837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四正同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芭蕉园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15-12-29 |